机动车年度检测须知
1.检测流程图:

不合格
合格
2.必备材料:
⑴《机动车检测表》一份(警车、闽O、教练车二份);
⑵行驶证;
⑶属公车的:持单位和本单位驾驶员驾驶证或身份证;
⑷属私车的:持车主本人身份证、委托人身份证或驾驶证,带有驾驶员的还需持驾驶员的驾驶证。
3.有关规定:
(1)检验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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号牌末位数字 |
0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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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月份 |
十 |
十一 |
十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注:当月参检的车辆牌号倒数第二位数0—3是当月上旬检,4—6是当月中旬检,7—9是当月是下旬检。
⑵汽车类:在城门黄山福州市汽车检测中心(平潭县的机动车在平潭县机动车检测站,闽运汽车在闽运检测站);摩托车类:市区在鼓山下院,八县(市)在所属交警大队;
⑶参检车辆需经调修和保养;
⑷车辆检测一年度进行一次,参检车辆必须在应检当月(按旬)参检,上年度未检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经支队分管领导批准后,给予检测;
⑸参检车辆是私车的由车主本人或可委托代理参检;是公车的由本车单位出具介绍信由本单位驾驶员或委托代理参加检测;
⑹如原车主有案件纠纷、转卖、出国、死亡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前来的,应有法院判决书证明、公正处协议书、车主所在地居(村)委员会或派出所证明由现有本车使用人参检;
(7)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违者按规定处罚。
4.对于检测不合格车辆的处置方法:
⑴废气不达标车辆,车主可将车辆开到环保部门认定的厂家维修,经维修治理后,再将车辆开到检测中心复检,合格后由环保部门发给“机动车排气许可证”;
⑵除废气外其它不合格项目,可由车主自行选择修理厂家进行修理、调修,经修理或调修后,将车开到检测中心复检,复检不合格的再由原承修单位修理再复检直至合格。
注:根据公安部规定,从2003年9月1日起,机动车(含汽车类、摩托车类、农用车类)的规定检验日期由原先按车牌号码的末尾数对应月份调整为按车辆初次登记日期的对应月份进行检验。我市调整过渡期从2003年9月1日至2004年9月1日。